“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税影响
作者:
来源:
中国建设报
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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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 2015年,将逐步完成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实现“营改增”的全面覆盖。随着改革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马上也要面临“营改增”的浪潮。根据试点总体方案,建筑业拟于2015年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这对于建筑企业无疑是一个重大变革。
“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直观的表现为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将增值税制度全面引入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增值税成为了第一大税种。然而,当时的增值税制度仍存在不少缺点,如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对投资仍然重复征税;仅将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形成了重复征税,也导致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国家基于国际国内形势所采取的重要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改革红利、释放内需潜力、增强创新活力。
“营改增”试点以来,实施效果明显,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下游企业税负;打通了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促进了工业领域主辅分离、专业化分工,拉动服务业发展,从而实现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了企业经营方式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营改增”在带来巨大机会的同时,也使得企业的财务战略面临挑战。本文拟从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两个角度阐述“营改增”将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收入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变为剔除了增值税税款后的营业收入,资产变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资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系列变动。
1.收入和利润下降。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与原有营业税确认的收入相比,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1+11%)= 90.09(亿元),仅此一项,收入下降比例为9.9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2.资产下降,负债增加。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资产产生相当幅度的下降。在短期内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结构变动以及资产负债率上升。从负债方面看,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带来累计折旧金额的下降,负债总额会有所降低。但由于购买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会促进企业展开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带来贷款的大量增加和利息的激增,而大额的贷款利息没有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企业负债增加,使企业权益资产负债率增加。
3.现金流减少。由于建设企业验工计价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和暂留金等,导致建筑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同时,由于建筑企业可能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4.需要修订现有预算、核算、决算等制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再有扣缴义务人概念,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有着显著不同,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面临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1.增加税务管理成本和风险。由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大,实行“营改增”后需要增设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控。不仅如此,“营改增”推行后国税、地税税源难以协调,无疑会增加企业纳税申报难度。此外,“营改增”推行后,申报纳税是以法人所在地认定还是项目所在地就地申报,实际操作都会面临很多难题。
2.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如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身份等的筹划。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相应地税收筹划也要从建筑企业整体出发,对相关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筹划,以实现税收筹划的收益最大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短期内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将带来不小的压力。在新的发展时期,怎样应对挑战、抓住机遇,把握“营改增”大势,已成为建筑企业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