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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结算来了
作者:   来源:   日期: 2022-07-29  人气: 3194 




01施工过程结算势在必行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随后几年,住建部也在相关部门规章中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2020年7月,住建部出台《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施工过程结算,有利于规范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对于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现象和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施工项目结算办理困难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将过程结算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控制,能使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诸多因素引起的价款问题得到反馈、调整和及时解决,降低工程造价风险,缩短结算时间,提高竣工结算的效率。施工过程的可调可控得到进一步的保证,这是未来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联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30省市区发文明确施工过程结算。

02重点条文解读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共二十六个条文,具体如下

1.施工过程结算定义



本条定义何为施工过程结算,相较住建部2021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暂行办法》增加了节点验收,验收是节点结算与支付的前提。

2.适用范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湖北省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不区分资金性质。施工工程是否必须适用本《暂行办法》,则需结合项目进展情况而定:已进行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发包暂未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人可发布澄清公告对结算方式进行变更,也可以按原约定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发布的目的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部分条款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同样适用,同理,本《暂行办法》也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工程。

3.节点划分



由施工过程结算定义可知,过程结算能否顺利实施,节点划分尤为重要,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要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工程种类繁多,过程结算节点的设置有其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4.行政审计的效力



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变相拖延结算。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在以往的建设工程司法案例中,合同双方若在合同中约定以行政审计后的价款作为结算价款的,法院予以支持。众所周知,行政审计一般在项目验收完成之后进行,那么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背景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再约定以行政审计后的价款作为结算依据的,明显与过程结算的推行意义相违背。

5.施工过程结算在招投标与合同中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人、中标人订立合同时,不得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价款及其结算支付方式作为实质性条款之一,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列明,须列明的内容包含:结算节点;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价格调整方法;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等等。

6.   结算与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同样适用于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发包人在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内容。



分别对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和单价合同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和过程进行解释、说明。总而言之,不管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均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否则可能出现工程未完成已支付完成的情况。具体支付比例可根据发包人资金使用计划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和无争议两种情形。对于有争议部分,发承包双方可作出暂定结果,并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最终竣工结算按照双方在调解后确定,或者在下个结点或者竣工结算时确定。

03施工过程结算的重难点及应对措施

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规模、资金计划、工期计划及造价规模等因素,以如何有效实施施工过程结算为出发点,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对于合同额大、施工工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增加节点数量,但节点不宜过多,过多的节点会增加工作量和降低造价管理能效,易造成界面不清楚,导致工程量计算重复或遗漏。



2.施工过程结算申报的前提条件

施工过程结算的前提是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由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由于工程施工任务紧急,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复杂,承包方须紧跟施工步续,同步完善过程资料严格按照过程结算资料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并归档结算资料,包括施工过程影像资料,以减少后补资料风险。为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每个工点每个专业须编制工程结算计划,并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

3.完善合同条款的约定

为了杜绝合同履约风险,保证施工过程结算行之有效,应根据项目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做出相关约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五、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七、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八、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九、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此外,还需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程序、风险范围、验收要求、逾期处理、各方职责和承诺等条款内容,尽量使合同更完备。

4.优化争议调解程序

在建设工程计价过程中,项目各方对计价计量规则产生争议属于正常现象,及时有效的处理争议,能使结算更具准确性和时效性。过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争议问题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避免因甲乙双方人员变动、结算资料不全、变更情况不清晰等而造成结算拖延,从而提高结算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利于缩短结算时间,减少重复计算与核价的工作量。如施工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或争议问题的解决会严重影响过程结算计划时,可将该争议留至下个节点或竣工时处理,建议在结算审核报告中对争议内容进行专项说明。

04施工过程结算实践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后,鼎正咨询积极探索施工过程结算路径

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


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约为66.35亿元,工程位于湖北省荆门市的钟祥市境内,上距在建的雅口航运枢纽58km、距丹江口水利枢纽坝址261km,下距钟祥市区10km。坝址控制流域面积14.03万km2,工程多年平均天然径流入库水量为491亿m3,平均流量为1550m3/s。碾盘山枢纽为大(2)型工程,正常蓄水位50.72m,装机180MW,年平均发电量6.16亿kW•h,航道标准为Ⅲ级,船闸设计标准1000t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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