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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
作者: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日期: 2021-01-26       人气: 323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强化部门责任意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优化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具有湖北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实行比较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努力实现“两个全覆盖”,即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到所有部门和所有财政性资金。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进行指导。部门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谋划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以项目支出为突破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3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按照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指标科学、数据准确、方法合理,并依法公开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问责,激励约束。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低效问责、高效奖励,督促部门预算单位切实承担起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一)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战略目标、工作任务及预期绩效目标,根据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加强项目论证和审核,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二)设定绩效目标。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政府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设定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围绕绩效目标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要采取内部评审、专家评审等多种形式,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论证,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性。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部分专项资金分配探索引入竞争机制。

  (三)审核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根据审核结果安排项目预算,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四)批复绩效目标。各级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将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绩效运行监控

  (一)跟踪监控绩效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及时掌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当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二)适时调整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预算一起调整。

  四、开展各层次绩效评价

  (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结合部门预算单位绩效评价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取与部门预算单位职能密切相关的项目实施再评价,努力实现到“十二五”期末,绩效评价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工作,逐步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科学实施重点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每年要选择社会各界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开展重点评价,逐年提高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民生支出的比例;逐步将涉及“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支出项目,以及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纳入重点评价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要以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相关财税政策为评价重点,开展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

  (三)开展管理绩效综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市、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促进市、县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开展财政部门对本级部门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对下属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包括基础工作、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改革创新等。

  五、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一)建立绩效报告制度。部门预算单位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下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管理报告。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绩效管理报告进行分析汇总,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反馈与整改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预算具体执行单位,督促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改进管理措施,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建立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基本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调减该项目预算,直至取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并予以适当激励。

  (四)建立评价信息公开制度。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要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不断完善绩效问责制度。一是要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地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二是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约谈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和激励,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得较差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对因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部门预算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本级政府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实行绩效问责。省级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另行起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组织指导、部门预算单位具体实施、专业机构支持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中之重,抓紧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部门预算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完善管理体系。省财政厅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规范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流程,增强可操作性,确保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要不断研究和完善科学、规范、实用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现有预算管理数据实施有效整合和共享;要健全评审专家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实行分建共享、动态管理,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制衡监督。

  (三)实施绩效审计和监察。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将绩效理念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实现绩效审计和绩效监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本级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审计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级监察部门要应用绩效评价的结果,把绩效评价结果与行政效能问责相结合,对不能按要求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财政支出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下级政府、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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