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27-81321519
传真:  027-81321519
邮箱:  dzgczx519@163.com
网址:  www.capnfishmotel.com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7-4

您的位置: 万象城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   数据库 › 投融资咨询  PPP   正文 [ 返回 ]  [ 打印 ]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consulting
数据库 › 投融资咨询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日期: 2021-02-02       人气: 37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 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刘淼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7-4
电话: 027-81321519
传真: 027-81321519
员工天地  |   网站管理  |   企业邮箱  |   工信部备案号:鄂ICP备15017281号
Copyright © 2024 Powered By www.capnfishmote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支持: 文创网络科技